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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:商办房改建租赁住房后用地调整为居住,改建房不得销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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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5-12 12:03:3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东莞:商办房改建租赁住房后用地调整为居住,改建房不得销售

5月7日,广东省东莞市下发《关于印发<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提出培育市场供应主体、鼓励住房租赁消费、完善公共租赁住房、加强住房租赁监管等多方面的举措。《通知》要求,先盘活存量住房资源,规范改建房屋用于租赁。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商业用房等改建租赁住房,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,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,调整后用水、用电、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。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销售。同时,东莞市要求加大力度提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住房的支付能力,将租住本市住房提取比例上限提高至70%、额度上限提高至1800元/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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